德和衡律所
主讲课程:

侦查阶段辩护重点、技巧与案例

徐红亮
专业领域

刑事辩护

企业刑事合规建设

教育经历

 

法学硕士

 

工作经历

 

徐红亮律师,法学硕士,刑事业务中心总监、高级合伙人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。执业十几年以来,徐红亮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,主要案例:北京“E 租宝”非法集资案、绍兴“易乾财富”非法集资案、上海“阜兴系” 非法集资案、泰安“1·04”特大袭警案、青岛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某受贿案、青岛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、青岛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(红酒)案(免予刑事处罚)、朝鲜籍金某走私普通货物(面粉)案(不起诉)、郑州“九龙金币”走私案(缓刑)、晋中某县原政协主席石某某受贿案、驻马店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(免予刑事处罚)、山东枣庄某商贸公司总经理张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(检察机关撤诉)、德州某工贸公司财务总监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(判决无罪)、北京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(不起诉)、红河自治州某公司单位行贿案(不起诉)、浙江绍兴某投资有限公司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(撤销案件)、北京某金融机构涉嫌单位行贿案(不起诉)、西安查某某敲诈勒索案(不起诉)、杭州某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(不起诉)、深圳某上市公司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、东营某大型企业高管尤某涉嫌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、骗取贷款案(判决缓刑)、西安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崔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(不起诉)、双鸭山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开设赌场案(判决缓刑)、西安某国有企业走私普通货物案(免予刑事处罚)、北京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合同诈骗案(撤销案件)、北京某销售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(撤销案件)等。此外,徐红亮律师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方面,有诸多的实践经验,协助企业化解刑事法律风险。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,徐红亮律师坚持专业、专心的服务理念,不断追求和探索。

 

代表案例
社会职务
荣誉奖项

 

代表著作:

 

《企业法律风险案例评析》(参编) 法律出版社

 

《两岸投资法律一本通》 (参编) 法律出版社

 

《资本市场法律实务操作全书》(参编) 法律出版社

 

《商业银行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专题解读和实务指引》(参编) 法律出版社

 

论文:

 

(1)《应限定调解后反悔的条件》发表于《人民法院报》;

 

(2)《法官释法不可取》发表于《检察日报》;

 

(3)《简易程序适用标准小议》发表于《人民法院报》

 

(4)《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诊断式思考》发表于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》;

 

(5)《冲突与和谐:恢复性司法之考究》(合著)发表于《和谐社会与使命——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》;

 

(6)《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想》发表于《东岳论丛》;

 

(7)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若干思考》发表于《山东律师》

 

(8)《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程序化完善》发表于《中澳法律论坛论文集》

 

(9)《关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》发表于《德衡律师》

 

(10)《量刑规范化语境下的量刑辩护》发表于《德衡律师》

 

(11)《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典型辩护》发表于《德衡律师》

 

(12)《跨境贸易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之实务探讨》发表于《德衡律师》

 

(13)《朦胧回望“刑辩律师的 100 个新期待”》(合作作品)发表于《中国律师》、《法治周末》等

 

(14)《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例研究报告(2016—2017)》

 

(15)《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定标准》

 

(16)《无人驾驶的情况下,交通肇事罪会成为“水中月”吗?》

 

(17)《认定罪名成立必须坚持实质评价》

 

(18)《善林金融落幕,是早还是晚?》

 

(19)《不得不防的串通投标罪》

 

(20)《P2P 的“敏感神经”已很“脆弱”!》

 

(21)《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悄然变化》

 

(22)《仿冒手机 App 的法律分析》

 

(23)《上市公司业绩“大变脸”,刑法不能缺位!》

 

(24)《刑事辩护应当重视不起诉制度》

 

(25)《从美团、360 公司高管被捕(拘)认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》

 

(26)《从一宗涉嫌骗取贷款案看民营企业融资的悲壮》

 

(27)《内幕信息交易案件中两类人员责任对比》

 

(28)《“抢帽子”类操纵证券市场与刑法的距离》

 

(29)《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,重在落实!》

 

(30)《罪与罚?关于 ICO 的法律分析》

 

(31)《无罪判决率 0.041%,辩护出路何在?》

 

(32)《最高检工作报告传达给刑辩律师的信息》

 

(33)《认定罪名成立必须坚持实质评价》

 

(34)《“钱宝网”的钱该怎么办?》

 

(35)《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定标准》

 

(36)《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官?》

 

(37)《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亟待细化》

 

(38)《民间融资渠道与刑法的距离》

 

(39)《抗疫后,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!》

 

(40)《私募基金兑付困难下维权的六个问题》

 

(41)《私募基金公司是否系金融机构?——与李勇副检察长商榷》

 

(42)《2019 合同诈骗案无罪判决理由列举》

 

(43)《2019 诈骗案无罪判决理由列举》

 

(44)《私募基金涉及犯罪案件裁判观点归纳》

 

(45)《关于非法集资案中追赃挽损的研究(一)、(二)》

 

(46)《刑事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应当得到保障》

 

(47)《端午话屈原,法律人应传承什么?》

 

(48)《企业刑事控告的“八要”和“八不要”》

 

(49)《对利用(控制)信息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思考》

 

(50)《1352 家公司年报业绩预喜,依法披露不容忽视!》

 

(51)《企业并购重组中合同诈骗罪分析》

 

(52)《刑事案件中,家属焦虑中的十个“误区”》

 

(53)《251 天羁押,背后的法治问题值得深思!》

 

(54)《认罪认罚案件中,律师可否视频在场?》

 

(55)《关于互联网数据的刑事法律简明 30 问》

 

(56)《“套路贷”案件中的六个认识误区》

 

(57)《数据公司能否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“擦肩而过”?》

 

(58)《私募基金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分析》

 

(59)《暴风案件(冯鑫案)凸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大制度缺陷》

 

(60)《我的辩护与思考》(1-47)

 

(61)《非法电子数据应当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》

 

(62)《非法集资案,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集资诈骗?》

 

(63)《当委托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“相遇”,怎么办?》

 

授课经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