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务在合同谈判中的不同风格

时间:2023-12-16 10:57:19

审查合同,是法务日常工作之一,但对于企业来说,合同谈判的价值往往高于合同审查。仅仅从概念上来说,合同审查更偏向于内部流程性质,而合同谈判则更注重不同主体的博弈,如果说没有一份合同是自然生成的,那么谈判就是运用一定的条件促成合理交易的过程。       

 

对于中小型企业法务来说,合同谈判则更加重要,原因在于依靠事后监督收效甚微,必须事前赋能。且标准化合同管理虽然可以节省事后监督的精力,但也并非无需谈判就可以实现,尤其在合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旧交错时期,标准化合同更会成为内外矛盾、各部门矛盾冲突的聚焦点。        

 

合同谈判的主导者往往并非法务部门,承办部门如销售部门、采购部门、投资部门均有一套各自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。而法务既可能是一个辅助角色,也可以是一个监督的角色。辅助与监督会呈现不同的工作状态,辅助更多关注于赋能,而监督则更侧重于制约。法务角色不同,工作的内容与方法自然也会有所侧重。如何将两者的结合对于中小企业法务来说并不简单,原因在于两者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,类似于以辩论为中心抑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观,各有利弊,必须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做出判断。事实上,中小企业中法务的监督角色显然更弱,因为权力往往并不在法务,中小企业法务必须拥有“赋能”的技能,似乎这也是曲线救国的唯一路径。       

 

回到正题,一般来说,法务参与合同谈判时主要从主体、权利义务、客体几个方面判断合同谈判中主体的资质、履行能力、权利义务安排、真实意思表示、合法性风险,充分运用法律技术为合同谈判提供建议。对此,实务中也形成了一些不同的方法,如通过法律检索判断风险、通过诉讼争议回顾风险、从法商结合、商业目的角度筛查风险种类、从管理经验角度判断关键控制点、从企业合规角度自上而下管理风险、从风控角度通过财务+法务模式判断风险等。        

 

这些方法各有侧重,如通过诉讼争议回顾风险是从事后的诉讼纠纷中发现潜在的风险点;法商结合的观点是在合同审查时考虑商业需要,以进一步筛查风险种类,并做出接受风险、转移风险等安排;管理经验角度则以一个行业专家的管理视角出发,对可能发生风险的关键问题做出预测并事先防范。事实上,上述方法在实务中往往会综合运用,进而形成一套体系化的法务合同审查或合同谈判思路。       

 

如此看来,合同审查/谈判的方法并不少。事实上, 以笔者的观察,不同配置下的法务部对于合同审查/谈判方法选择的偏向性也有较大差异。比如:

 

1、成规模的法务部门,标准化的实践路径是基础,并通过一定的内部资源加持与外聘资源协助,让法务工作的标准化、可视化、规范化。这是名门大派的路径,一般将法务部门放在中台,在谈判方式的选择上则会基于一定的BP分工,互相配合,互有制约,以流程化、分工化、效率见长,一般也会分设法务、风控或合规岗位。所以,千万别认为一份合同经过法务部就不会有进一步的修改意见了。

 

2、财务部、综合部门、人力资源部门下属的法务团队,则在潜移默化之中带有不同部门的风格,有点类似于律所中不同领域的专业律师。但往往也因为法务部门无法独立,缺少体系化的梳理,会受制于管理部门自身的发展瓶颈。在合同谈判中往往处于监督角色,属于幕后的无名英雄,公然说“不”情况少见,但会显得更加稳重。

 

3、对于一人法务,既可能是正在经历孤岛生活的“鲁滨逊”,也可能是修炼了独门武功的“扫地僧”。在合同谈判方法的选择中,会更加偏向于非标路径,因为标准化合同只是一人法务的一种工具,只能求生存,无法求发展,因此谈判中必要时往往会走到台前,并有较强的适应能力。 对于不同的法务谈判风格来说,用一句话概括,则是:没有最好,只有更好。